《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提审 污染饮用水源 最高罚50万元
在近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经修改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提审。
《条例(草案)》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禁止九项行为。其中,在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金额由此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分章节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进行细致规定。其中,针对我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划定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对散养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 |
(责任编辑:黄万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