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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司法局:信用工作简报
发布时间:2018-01-22 23:35
来源:贵州省安顺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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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不珍惜 违法必收监
2017年4月11日,对于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的社区服刑人员伍某某来说,是一个极其灰暗的日子,当他走进黄果树司法分局白水司法所的大门时,一双冰凉的手铐锁住了他的双手,此时的伍某某脸上写满了悔恨与自责,深知自己酿成的苦酒必将自己品尝,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2011年12月22日,伍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后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23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2015年11月5日,伍某某被安顺市司法局黄果树司法分局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伍某某不思悔改,2016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镇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鉴于伍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安顺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伍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2017年2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对罪犯伍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十一个月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两部两院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威慑力,2017年4月11日,安顺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安顺市司法局黄果树司法分局、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公安分局联合出动,对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人员伍某某进行收监执行。
此次收监行动,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为正在社区服刑的矫正人员敲醒了警钟,判刑罪犯被纳入矫正对象后,一旦违规违法,不仅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和痛苦的铁窗生活。
(责任编辑:黄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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